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9號債權人宋和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曉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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