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95年刑保字第187號)。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施嘉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