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19號債權人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宛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
二、提出本件債務人李宛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文件(如規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