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貓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貓於民國107年5月26日下午2時45分許,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六號貓洞」咖啡廳前,因不滿告訴人 邱百川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店門前阻礙營運,竟基於毀損之故意,以黑色噴漆往該車後擋風玻璃及車身噴灑,致該車之玻璃、烤漆減損其原有之美觀效用,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邱百川。因認被告林貓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