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畇呈上列受刑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畇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畇呈因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5年1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年7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郭畇呈因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19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1月16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庭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