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沈家慶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2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3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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