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01號原告 吳柏城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