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月美受刑人林庚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108年度執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月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庚正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高月美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林庚正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108年度執字第61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庚正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保證金處理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林庚正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准予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款項,嗣受刑人又聲請延至民國108年5月31日繳款,於屆期後卻未到庭繳納,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附拘票及報告書、臺南高雄地方檢察署函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高月美,有關未於文到後10日內帶同受刑人林庚正到案執行並繳納剩餘易科罰金款項,逾期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亦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8月2日南檢錦辛108執614字第1089049488號函,及該函分別於108年8月7日送達具保人高月美居所由受僱人代收、於108年8月8日寄存送達具保人住所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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