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3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俊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2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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