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57號)被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停止羈押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相符,且有羈押禁見必要,而於民國97年3月4日裁定羈押禁見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之罪已判決確定,且已坦承犯罪事實;另被告家有7歲幼女1人,須待安頓,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押。惟本案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因尚在上訴期間中而未確定,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逃亡之虞,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押之理由,並不能消滅羈押之原因,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