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祺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7年度訴字第689號)被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坪林鄉大林村九芎林1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因未能具保,而予以羈押。茲被告具狀聲請減少具保金額停止羈押(如附件),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決定,被告雖涉上開罪嫌重大,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2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