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記載:「馬偕醫院五樓五三一室病房」,補充記載為:「馬偕醫院五樓五三一室病房A床」,及原記載:「隨身硬碟一個」,補充記載為:「隨身硬碟一個(型號:日立HD—二三一,含黑色皮套一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常方式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驟起盜心,破壞社會秩序,惟其犯罪手段、目的均稱單純,所竊物品價值非高,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將所竊物品歸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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