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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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李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