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750號聲請人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仕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原 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