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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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冠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27條第2款約定,就本契
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工地就近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1、2條記載,工程名稱:
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工程第I-C3標廠房區土木延續工程,工程地點:花蓮縣秀林鄉,有工程採購承攬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54頁)。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