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提起「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