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 施蔡阿 每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9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上訴人,因與該案被上訴人 施慶何 間尚有其他訴訟進行中,為後續訴訟之參考,聲請本院交付本案訴訟案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有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9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5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全部法庭錄音光碟,初於聲請狀僅泛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云云,嗣於106年4月7日雖具狀陳稱「被上訴人施慶何與上訴人間,尚有其他訴訟進行中,為後續訴訟之參考用」而聲請,惟仍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係供何訴訟所用、與本案訴訟有何關連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亦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森豐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