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7號

原告富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梅

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