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二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法官王美婷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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