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送達代收人 李炳賢 右原告與被告新鑫汽車裝潢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