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2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秀貞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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