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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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2527號),嗣經本院改為通常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惟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就妨害風化之犯行自白犯罪事實,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謝枚霏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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