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2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友文 │三信商業銀行市前分│98年2月28日│6,887元│0000000│││││行│││││├──┼─────────┼─────────┼───────────┼────────┼────────┼──┤│002│陳友文│三信商業銀行市前分│98年1月30日│1,47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