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官昱均 即官振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官振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