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雅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6月起,分60期、利率百分之3.88、每月10日繳款,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17.22%)、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18.73%)、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64.05%),在此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債權人款項計有32,225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四.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萬元,約定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又於民國95年1月間調降利息為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萬元,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又於民國95年1月間調降利息為按年利率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債務協商協議書、現金卡申請及借款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雅毓│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2,225元││1日起││││││├──────┼──────┼────────┤││││民國96年6月1│民國104年8月│年息20%│││││0日起│31日止││├──┼─────┼─────┼──────┼──────┼────────┤│002│新臺幣│林雅毓│民國96年6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0%│││35,069元││0日起│││├──┼─────┼─────┼──────┼──────┼────────┤│003│新臺幣│林雅毓│民國96年6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8%│││119,893元││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林雅毓│民國96年7月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35,069元││0日起││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003│新臺幣│林雅毓│民國96年7月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119,893元││0日起││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