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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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二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故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合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0月,是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0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原判決所諭知之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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