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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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分別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36號、97年度審訴字第719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25號、97年度審簡字第4853號等判決,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10號、97年度審訴字第4081號等判決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一: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二: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