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654─2663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賢竹 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樹真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如附表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因如附表所示之時老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經分別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惟異議人公司並非實際經營者,上開車輛係靠行車,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在上開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為違規車輛之登記所有人,雖其辯稱係靠行之車輛,惟又按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依信託行為之本質,在信託人關係終止並信託財產(即汽車)經受託人移還前,應認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不得仍謂信託財產為信託人所有,且所謂「靠行」制度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條第1項及交通部之核定,汽車依其種類及自用、營業用之不同,核發不同型式、顏色及編號之號牌,其中營業大貨車(包括貨運曳引車)牌照顏色為綠底白字,自用大貨車(包括自用曳引車)則為白底綠字,僅有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才能申領營業大貨車之牌照,衡諸其立法目的,應係由於汽車運輸業以汽車經常性在道路上行駛而經營其業務,為確保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須對於其營業用車輛之狀態、駕駛人之資格及營業方式等事項為較嚴謹之管理,公路主管機關為統一管理汽車運輸業,乃在公路法中就汽車運輸業之設立及經營訂定規範,一般自然人非經相關設立程式,依法不能經營汽車運輸業,易言之,大貨車之所有人必須是汽車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方會核發營業大貨車之牌照,並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是營業大貨車之所有人均應為汽車運輸業者,依此讓汽車運輸業者同時負擔公路法中對汽車運輸業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汽車所有人所課之義務(如定期驗車、維持汽車可安全行駛狀態等),而主管機關就前揭法規所規定之義務,只須針對汽車運輸業者即營業大貨車之登記所有人為管理即可,雖汽車運輸業者於「靠行」契約關係中,其並非汽車之實際使用人,然基於前揭監督管理之目的,仍應認汽車運輸業者即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之「汽車所有人」,並得為裁罰之客體,始符合前揭立法之目的,故異議人辯稱違規車輛係靠行自在卸免罰則。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各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異議人違規3000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
┌─┬────┬─────┬─────┬────┬─────┬─────┐││本案案號│裁決書案號│受處分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1│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4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1│-張樹真│9時35││路不依規定││││96號││分││繳費│├─┼────┼─────┼─────┼────┼─────┼─────┤│2│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5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19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R0133│-張樹真│7時29││路不依規定││││39號││分││繳費│├─┼────┼─────┼─────┼────┼─────┼─────┤│3│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6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1│-張樹真│10時31││路不依規定││││97號││分││繳費│├─┼────┼─────┼─────┼────┼─────┼─────┤│4│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7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1│-張樹真│13時04││路不依規定││││98號││分││繳費│├─┼────┼─────┼─────┼────┼─────┼─────┤│5│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8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1│-張樹真│13時40││路不依規定││││99號││分││繳費│├─┼────┼─────┼─────┼────┼─────┼─────┤│6│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9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2│-張樹真│17時20││路不依規定││││01號││分││繳費│├─┼────┼─────┼─────┼────┼─────┼─────┤│7│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0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2│-張樹真│16時19││路不依規定││││00號││分││繳費│├─┼────┼─────┼─────┼────┼─────┼─────┤│8│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1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2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2│-張樹真│9時04││路不依規定││││03號││分││繳費│├─┼────┼─────┼─────┼────┼─────┼─────┤│9│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2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2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2│-張樹真│15時18││路不依規定││││06號││分││繳費│├─┼────┼─────┼─────┼────┼─────┼─────┤││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3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2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2│-張樹真│10時11││路不依規定││││04號││分││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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