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致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致維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犯罪情節、類型、侵害法益均相同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致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以下空白)│││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0日│109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675號│字第264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9年度沙交簡字第│││事實審││298號│531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9年度沙交簡字第│││判決││298號│531號│││├────┼──────────┼──────────┼──────────┤││判決│109年6月10日│109年8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均是│均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54號│第117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