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826號債權人吳崇瑋債務人劉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苗栗縣○○市○○路000號,有債務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