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
年度沙簡字第5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01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