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胡春榮 訴訟代理人 申哲 律師被告 李偉勇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提出書狀說明每月發放予原告現金之結構分析,及其相符之單據資料,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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