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何月欣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何月欣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