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附表所示竊盜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檢察官誤載為第51條第1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2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59號、96年度訴字第31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2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卷內所附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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