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