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AUKAFU選任辯護人陳君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YAUKAFU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YAUKAF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自113年9月13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月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二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如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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