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倚汎 、 林連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