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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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詩凱
范致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詩凱、范致穎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詩凱、范致穎被訴傷害部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赫榮宗 於民國109年8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