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咸亨

吳俊輝

被告 鄭嚴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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