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彰謙

選仼辯護人杜鈞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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