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5號上訴人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9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丙○○、甲○○○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上訴人乙○○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95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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