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景堯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24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景堯明知BT(BitTorren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toPeer,P2P)的傳播方式,使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之電腦,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意指提出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端(server,意指應客戶端之要求,而提供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著作內容,而成立公開傳輸;渠亦明知不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以BT種子之方式於網際網路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竟仍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8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0樓之0住處內,利用IP位址00.000.00.000連上網際網路後,未經「玩命快遞:
肆意橫行」影音著作之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即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樂影業公司)之授權同意,在 伊莉 討論區上擅自以BT種子之方式下載而重製上開影音著作,並同時公開傳輸同一著作內容。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景堯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海樂影業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