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重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重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重慶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7年10月31日21時許│107年07月30日凌晨4、5│107年04月11、12日某時許││││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4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8年度訴字第69號│108年度訴字第105號│108年度訴字第178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4月30日│108年06月10日│108年07月1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8年度訴字第69號│108年度訴字第105號│108年度訴字第178號│││號│││││判決├──┼──────────────┼──────────────┼──────────────┤││確││││││定│108年05月23日│108年07月01日│108年07月2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77│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57│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34│││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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