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仕鵬指定辯護人李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仕鵬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庚字第93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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