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仕鵬指定辯護人李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仕鵬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一、被告楊仕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互核被告與同案被告 鄭盛文 之供述及證人 王偉名 之證述,均有明顯出入,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11年3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案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且本案尚未審結,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1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