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陳秉宏 相對人 李炳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秉宏因與相對人李炳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件,分由本院法官賴淳良、黃玉清及林慧英等3員審理,經查聲請人另案審理時,該3員有筆錄登載不實之前例,足認賴淳良法官等3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等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98年度台抗字第991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指揮訴訟乃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職權,不能僅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未依當事人意願進行訴訟之單純事實,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參照)。按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上述迴避之原因及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事實,應自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96年度台抗字第876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可參)。復按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
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本院賴淳良法官等3人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另案庭訊時未傳喚證人 武昌勇 ,卻記載其證詞,顯有筆錄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足認其等3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由其等審理本件訴訟,即難期公平云云。惟聲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聲明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本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已如前述。聲請人主張另案審理時有筆錄登載不實之情事,並未具體說明該段筆錄登載不實之部分如何影響法官心證之形成而致聲請人遭受何種不利益或不利益之程度,僅主觀臆測本院法官賴淳良等3人已難期待其為公平、公正之審酌認定之外,並未另行釋明賴淳良等3法官於該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等客觀原因事實,足疑其等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復未舉證釋明伊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尚難徒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不滿意法官指揮訴訟程序是否適當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程序過程,率認承審法官有何偏頗之虞,核與聲請迴避之法律要件不符。
㈡況聲請人所稱上開法官涉及偽造文書之另案,亦經台灣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實據簽結在案,此有上開檢察署洪股檢察官之傳真簽文1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益徵上開法官3人並無聲請人所指筆錄有登載不實之違法情事,聲請人所持另案告發之理由,均不足採,同時持此理由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法官賴淳良、黃玉清及林慧英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洵非有據,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德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