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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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來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西鄰建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陳冠州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18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
48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故其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