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柏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3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