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李謝月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郭麗娟┌───────────────────────────────────────────────────┐│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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