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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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21號債權人 黃思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佩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佩雯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附電子通訊對話內容所示之對話方為「欠錢不還的」,尚非本件債務人,難認兩造間債權債務之關聯性,嗣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間借貸關係或證明前揭「欠錢不還的」即本件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到院,且該裁定於105年11月17日因未獲會晤債權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而將前揭裁定寄存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等情,有卷付送達證書為憑,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